22.辦事指南-對水土保持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獎勵
文章來源:市水利局 | 添加時間:2021-10-22 |
葫蘆島市水利局行政審批辦事指南
項目名稱 |
對水土保持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獎勵 |
審批類別 |
行政獎勵 |
審批對象 |
自然人,企業法人,事業法人,社會組織法人,行政機關 |
辦理時限 |
20個工作日 |
設定法律依據 |
【法律】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》(2010年12月25修訂)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水土保持工作。對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。 |
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權限 |
本級及以下申請,屬地管理。 |
依據 |
【法律】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》(2010年12月25修訂)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水土保持工作。對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。 |
申請材料 |
單位和個人事跡說明材料 |
辦理條件 |
在全市水土保持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、起到典型示范推動作用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獎勵 |
收費標準 |
不收費 |
咨詢電話 |
0429-3123900 |
辦理地點 |
遼寧省葫蘆島市龍港區錦葫路54號行政服務中心B1窗口 |
辦理流程 |
受理,辦結 |
責任科室 |
行政審批科 |
責任局長 |
吳志策 |